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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概算定额的作用从1957年我国开始在全国试行统一的《建筑工程扩大结构定额》之后,各省、市、自治区根据本地区的特点,相继编制了本地区的概算定额。为了适应建筑业的改革,原国家计委、建设银行总行在计标[1985;35]号文件中指出,概算定额和概算指标由省、市、自治区在预算定额基础上组织编写,分别由主管部门审批,报国家计划委员会备案。
概算定额主要作用如下:
(1)是初步设计阶段编制概算、扩大初步设计阶段编制修正概算的主要依据。
(2)是对设计项目进行技术经济分析比较的基础资料之一。
(3)是建设工程主要材料计划编制的依据。
(4)是控制施工图预算的依据。
(5)是施工企业在准备施工期间,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或总规划时,对生产要素提出需要量计划的依据。
(6)是工程结束后,进行竣工决算和评价的依据。
(7)是编制概算指标的依据。
二、概算定额的编制原则和编制依据
1.概算定额的编制原则
概算定额应该贯彻社会平均水平和简明适用的原则。由于概算定额和预算定额都是工程计价的依据,所以应符合价值规律和反映现阶段大多数企业的设计、生产及施工管理水平。但在概预算定额水平之问应保留必要的幅度差。一概算定额的内容和深度是以预算定额为基础的综合和扩大。在合并中不得遗漏或增及项目,以保证其严密和正确性。概算定额务必达到简化、准确和适用。
2.概算定额的编制依据
由于概算定额的使用范围不同,其编制依据也略有不同。其编制依据一般有以下几种:
(1)现行的设计规范、施工验收技术规范和各类工程预算定额。
(2)具有代表性的标准设计图纸和其他设计资料。
(3)现行的人工工资标准、材料价格、机械台班单价及其他的价格资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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